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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梁洛施爆光霸王条款 引发圈内的众说纷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2日23:35 | 作者:刘然 | 我来说两句 (0) | 来源:新娱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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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洛施声称当初与英皇签约是因为自己和母亲的无知以及遭受的经济压力,她还破釜沉舟将一些“机密条款”摆上了台面。例如,梁洛施每月必须把一半收入上缴公司,若年薪逾150万元,还必须额外给予公司其收入的7%作佣金,每月底她只获英皇发放5000元的“临时零用钱”,并必须于3个月内还款。另外,她指“卖身契”的年期过长,其中一份唱片合约为期15年,她必须将其无数量限制的环球唱片独家权交给英皇。梁洛施认为,这是一个“不平等合约”———英皇可随时与她解约,相反她若想终止合约,必须获得英皇的酌情权;即使获准终止合约,其后7年仍禁止从事演艺工作,7年后若想从事演艺工作还要获得英皇的批准。其他“约定细则”还包括:梁洛施随时向英皇报告所有行踪;离开香港前要得到英皇准许;自费支付化妆、交通、住宿及训练开支;唱片合约解除后,必须得到英皇同意才能再从事任何与音乐相关工作;如因病或遇上意外而无法履行职务,英皇有权解约;如做出不道德行为或触犯刑事罪行,英皇可即时解约;如因病无法工作,英皇可延长合约期限;英皇随时可分派她到其他公司工作;如未履行职务而令英皇遭受损失,她要负责赔偿;如英皇没有为她推出任何唱片,她不能赚取任何金钱;她只能分得唱片销售批发价的4.5%、影像产品销售批发价的2.7%、影像版权20%收益,没有歌曲版权费等。对于梁洛施的控诉,香港艺人大多保持了沉默,但资深唱片公司高层陈志光、郑伊健经纪人林珊珊、“金牌”经纪人黄柏高、“寰宇”老板林小明、著名经纪人陈淑芬等则表示签约“乃你情我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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