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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窦唯烧车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宣判。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定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成立,因其情节轻微,且主动自首,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5月10日上午,窦唯因对北京某报社的报道不满前往交涉,把报社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等物品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当天下午5点左右,窦唯再次来到这家报社,并在报社某职工的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车表面因火烧受损,经鉴定损坏价值5379元。2007年11月1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窦唯在庭审时曾表示歉意。